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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上海二中院的一個共有糾紛案,把知青回滬落戶和征收補償利益綁在了一起。二審維持原判,但核心爭議點很清晰:沒實際居住,到底還算不算同住人。
這案子背后牽扯的,是幾十年前那場上山下鄉運動。二十多年里,大批上海青年被下放農村,后來陸續回城。回城后住房極度緊張,很多人在人均兩平方米的條件下結婚生子、搭閣樓過日子。等到舊改征收啟動,問題就來了——如果嚴格按照居住事實去認定同住人,不少知青會因為居住困難或家庭矛盾被排除在外,拿不到補償款。

所以才有了后續一系列關于知青權益保障的政策。這個案子的判決,恰好說明了一些關鍵原則在實際裁量中怎么落地。
先看人物關系。系爭房屋承租人的子女中,曹6是支內職工,曹4是崇明國營農場知青。曹2、曹5屬于知青子女,均按政策落戶。池某在崇明農場舊住房改造時已經享受過售后公房,卓某非上海戶籍且居住年限證據不足,曹某1是未成年人。這幾個人的資格,法院都沒認。
真正的焦點在曹6一家。曹6夫婦和女兒張某,分別對應支內職工、支內配偶和支內子女的身份。上訴方說他們沒實際居住,被上訴方說住過。一審法院的認定很明確:因家庭矛盾沒有實際居住,仍應視為同住人。這個判斷不是看嘴上怎么爭,而是看落戶路徑——只要是知青子女、支內職工或相關身份按政策回滬的,即使居住事實有爭議,也不能直接否定同住人資格。
這里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邏輯:同住人資格的認定,和最終補償款的分配,是兩回事。資格認定了,不等于平分。法院在切分補償利益時,會綜合看的因素很多:
一、系爭房屋的歷史來源
二、各當事人在房屋內的實際居住情況
三、戶籍遷入的時間和路徑
四、本市他處有無住房
五、對獲得征收補償利益的貢獻程度
正是基于這些維度的綜合考量,一審和二審在分配結果上并沒有簡單均分。曹6一家拿到的份額,與實際居住時長、家庭貢獻等因素直接掛鉤。
資格是門檻,利益則是另一個層面的衡平。
這個案子還提示了一項容易被忽略的規則:在征收協議簽訂后去世的人,如果生前具備同住人資格,其份額依然可以作為遺產處理。張某某的情況就是如此,這對家庭內部的繼承安排有直接影響。
這類征收補償糾紛走到訴訟階段,經常是因為家庭內部對居住事實各執一詞。但從司法實踐來看,支內、知青及其子女,只要滿足本市戶口、他處無房這個基本條件,一般會被認定為同住人。真正需要較量的,是在此基礎上能分到多少。凡圖落戶咨詢在處理類似疑難歷史戶籍與征收利益交叉的案件時,也經常提醒一個點:不要把資格認定和利益分配混在一起談,二者由不同的邏輯線支撐。
理解了這個區分,再看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,就不會覺得意外。二審維持原判,恰恰說明資格認定規則在上海司法實踐中已經相對穩定。
關鍵是你能不能在利益分配層面,把自己該得的部分撐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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