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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地父母年邁后能否投靠已落戶上海的子女?需要滿足哪些條件?一起來了解當前有效的上海老人投靠落戶政策。
根據(jù)《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(zhí)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(guī)定》(滬公發(fā)〔2013〕166號),符合特定歷史背景和身份條件的外省市退休老人,可在滿足相應要求的前提下申請回滬落戶。該政策主要面向原具有上海戶籍、后因支援外地建設等原因遷出的人員及其配偶。

具體適用對象包括:上海支內、知青,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(統(tǒng)稱“外遷人員”)及其配偶,且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(男性年滿60周歲、女性年滿55周歲)。在此基礎上,需滿足以下情形之一:
一、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,可選擇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;若無子女,可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;如外省市無子女,且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征入伍、出國(境)、死亡(失蹤)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,同樣適用上述落戶地點。
二、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,另一方為外省市戶籍且婚姻登記滿10年的,可按以下方式辦理:
1、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;
2、無子女的,若該外遷人員為上海支內、知青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,可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;若未享受社保待遇,則須在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落戶,其配偶可隨遷或后續(xù)申請;
3、若上海支內、知青已去世,其未再婚的外省市配偶可在雙方所生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;
4、若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上海戶籍人員已去世,其未再婚、外省市無子女的配偶,也可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。
三、單身且未生育、未領養(yǎng)過子女的上海外遷人員,可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。
需特別說明的是,“經動員、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”指原具上海戶籍、后由上海組織動員赴外地支援建設的支內、支邊、上山下鄉(xiāng)知青等。即使無法提供原始證明,只要其子女已以支內、知青子女身份成功回滬,本人亦可視為符合條件。“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”不包括原屬上海高校、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或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。
“合法住所”指持有《上海市房地產權證》《房屋所有權證》《租用公有住房憑證》或其他依法認可的房屋憑證的住所;“外省市未就業(yè)”指在戶籍地從未就業(yè),或解除勞動合同滿5年。
申請時須征得上海被投靠人同意。若有多個可投靠地址,原則上應在本人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落戶;因家庭矛盾等特殊原因無法落戶的,經派出所、居(村)委會及相關單位證實后,可在本人或親屬的合法住所落戶。
符合政策的申請人獲批落戶時,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隨遷(特定情形除外)。該政策僅適用于外省市配偶為農業(yè)戶口、非農業(yè)無業(yè)人員,或已達退休年齡者,且申請人不得存在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情形。同時,上海集體戶口人員不適用此類投靠遷移政策。自政策調整后,已不再執(zhí)行“投靠落戶不得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住房困難標準”的限制。
很多家庭關心父母年老后能否順利來滬團聚,但往往不清楚自己是否屬于政策覆蓋的“外遷人員”范疇,也不確定婚姻年限、子女狀況、住房條件等細節(jié)是否達標。這些條件相互關聯(lián),一旦身份認定偏差或材料準備不符,容易導致申請被退回。凡圖人才咨詢熟悉上海各類投靠落戶的歷史政策沿革與審核要點,可為你免費提供初步條件匹配評估,幫助厘清父母是否符合當前投靠落戶路徑,識別常見材料風險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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